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2民初1733号
申请人:宁津县宁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泰金属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银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银河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云门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
申请人宁津县宁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泰金属板材有限公司、德州银河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津县宁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资产6000000元。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宁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泰金属板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津县银河经济开发区园区二号路北侧胜阳五金东临土地证号为2013-4**号,面积为42863平方米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转让、过户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津县宁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