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晶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晶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2民初1501号
原告:浙江晶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6098596401,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173号建设大厦B座9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原告浙江晶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晶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