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2民初1501号
原告:浙江晶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6098596401,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173号建设大厦B座9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原告浙江晶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晶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