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82执保1833号
申请人:浙江晶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20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本院在审理浙江晶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浙江晶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了(2020)鲁1082民特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银行账户存款共计80万元。2020年8月11日,浙江晶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