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蒙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烟台蒙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烟台诺卫环境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12民初2726号
原告:烟台蒙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蓝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丽学,山东昊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诺卫环境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沁水韩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烟台蒙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诺卫环境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烟台蒙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蒙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蒙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6元,减半收取5348元,由原告烟台蒙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