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宏源防水材料经营部(。
经营者:郑永华。
被执行人:山东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向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15243元(未计算后期利息等),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彭 湘
审判员 朱阿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世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