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执341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远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长民,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瞳路**202
法定代表人:田向阳,经理。
本院在执行威海远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威海远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共需支付威海远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1708.09元,其中60万元于2022月3月1日之前支付完毕,剩余款项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的,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083民初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