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执1204号
申请人:***,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被执行人:山东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瞳路**2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