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执27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山东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海瞳路**202。

法定代表人:田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9)湘1103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鲁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0年1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于2020年11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通过面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2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周国靖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