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4民初2477号
原告:***。
被告:潍坊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与被告潍坊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庭付清8万元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