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XX清、潍坊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4民初2477号
申请人:XX清。
被申请人:潍坊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XX清与被申请人潍坊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XX清于2019年06月27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交书面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