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XX清与潍坊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4民初2477号之一
原告:XX清。
被告:潍坊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2019)鲁0724民初247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潍坊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万元。现因该案已经审结,上述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潍坊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