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曹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09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曹民初字第2896号
原告: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迎宾大道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德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立民,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曹县第一中学,曹县香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广雷,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曹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曹县第一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曹县第一中学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曹县第一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1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曹县恒泰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伦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