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蒙阴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8执2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蒙阴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柏年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蒙阴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柏年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8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蒙阴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名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柏年金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8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