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民终2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凤三街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刚,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上诉人烟台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向明源公司主张权利依据的两份国网山东威海市文登区供电公司台区计量箱更换维护工程合同中加盖的“烟台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经鉴定非明源公司备案印章,**主张系由案外人***代表明源公司与其签订,明源公司虽认可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案外人***,但否认与**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而诉争合同中亦无***的签字。诉争合同是否系案外人***以明源公司的名义与**签订,***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否代表明源公司,明源公司与**之间是否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基本事实不清。而且,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烟台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