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02民初4306号之二
申请人:蓬莱市蓬仙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
法定代表人:高绪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三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蓬莱市蓬仙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三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蓬莱市蓬仙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聊城三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聊城市、A号楼2121号、2152号、2182号房产。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蓬莱市蓬仙制冷空调有限公司所提1455376.22元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蓬莱市蓬仙制冷空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聊城三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聊城市、A号楼2121号、2152号、2182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蓬莱市蓬仙制冷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