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蓬仙制冷空调有限公司

烟台业荣食品有限公司与蓬莱市某某冷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4民初139号之一
原告:烟台业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新港街道东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为麟,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志军,蓬莱德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蓬莱市***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消防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高绪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坤,系公司职工。
原告烟台业荣食品有限公司与蓬莱市***冷空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烟台业荣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业荣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原告烟台业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