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蓬莱渤海混凝土分公司、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财保19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蓬莱渤海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蓬莱市钟楼南路**。
法定代表人:梁晓琳,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树金,山东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系单位法务部主任。
被申请人: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经理。
申请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蓬莱渤海混凝土分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鲁0684财保1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4万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申请人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蓬莱渤海混凝土分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传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