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7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南关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直,蓬莱海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上诉人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一案,不服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4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