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4490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蓬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以军,蓬莱紫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政,蓬莱紫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关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7535200002。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亮,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慧,女,系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山东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荆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昕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