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702执保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长江南路红森国际大厦A1305-A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888479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华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站前区碧桂园秋浦水韵3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LNT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华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华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