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27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长江南路红森国际大厦A1305-A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88847904。
法定代表人:夏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华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站前区碧桂园秋浦水韵31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LNT6R。
法定代表人:郝国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华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俐琴
审判员 时立强
审判员 张明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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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