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财保7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军,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长江南路红森国际大厦A1305-A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88847904。
法定代表人:夏小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池州市华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站前区碧桂园秋浦水韵3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LNT6R。
法定代表人:郝国昌,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华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佳佳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