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7962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第三人:池州市华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碧桂园秋浦水韵**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LNT6R;

法定代表人:郝国昌,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红森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88847904;

法定代表人:夏小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池州市华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向本院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俐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江 琴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