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执复1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红森国际大厦A1305-A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88847904。
法定代表人:夏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2)皖1702执异1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池区人民法院查明,2021年2月5日,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池仲字第58号仲裁裁决书:一、申请人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时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合计人民币897007.33元;二、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移交涉案工程4#、5#楼施工部分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该裁决书生效后,因***未履行义务,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的执行。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2020)池仲字第58号仲裁案经审理,驳回了***的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2022年3月4日,贵池区人民法院函告池州仲裁委员会,要求对(2020)池仲字第58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移交涉案工程4#、5#楼施工部分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向贵池区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明确具体资料内容、范围及数量。池州市仲裁委于2022年3月29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复函,并随函附件:《池州华亿汽车用品大市场4#、5#楼竣工验收施工文件资料清单》。该附件清单载明了涉案4#、5#楼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基础性资料。2022年4月1日,贵池区人民法院向***发出(2021)皖1702执1365号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涉案工程4#、5#楼施工部分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及数量见附件)交付贵池区人民法院,并当场清点移交申请执行人。逾期不交的,贵池区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认为,池州仲裁委员会向法院提供的《池州华亿汽车用品大市场4#、5#楼竣工验收施工文件资料清单》不能作为本案执行的依据,其没有涉案工程的任何文件资料,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本案执行。
贵池区人民法院认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本案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池仲字第58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移交涉案工程4#、5#楼施工部分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本案执行标的,即***应履行将涉案工程4#、5#楼所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安徽瑞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务。池州仲裁委员提供的《池州华亿汽车用品大市场4#、5#楼竣工验收施工文件资料清单》,从形式上看,该资料清单虽未在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上载明,但实质上该清单载明的资料均在竣工验收备案必须的资料范围之内,未超出所要执行的4#、5#楼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执行标的范围,故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向***发出的(2021)皖1702执1365号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事项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请求终止本案执行的申请。
***不服贵池区人民法院(2022)皖1702执异1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2020)池仲字第58号仲裁裁决第二项内容不具体,贵池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函告池州市仲裁委对裁决内容进行说明,池州市仲裁委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供“池州华亿汽车用品大市场4#、5#楼竣工验收施工文件资料清单”。***认为,1.该清单只有在仲裁审理时作为证据提交并查证属实的才能提交,否则不能提供;2.该清单是在仲裁裁决之后由池州华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未加盖池州仲裁委的印章,不能作为执行依据;3.该清单载明的资料未经实体审理,程序错误;4.该清单载明的资料不在***处。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贵池区人民法院(2022)皖1702执异16号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或查清事实后裁定终止执行(2021)皖1702执1365号案件。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贵池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向池州市仲裁委发函,要求池州市仲裁委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执行标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具体资料内容、范围及数量。池州市仲裁委于2022年3月29日复函,将池州华亿汽车用品大市场4#、5#楼竣工验收拟需要的施工文件资料清单提供给贵池区人民法院,并附附件《池州华亿汽车用品大市场4#、5#楼竣工验收施工文件资料清单》。复函加盖池州市仲裁委印章,附件加盖池州华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印章。贵池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执行的需要,通过函询的形式,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对仲裁裁决的内容进行明确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池州仲裁委员复函提供的《池州华亿汽车用品大市场4#、5#楼竣工验收施工文件资料清单》是对仲裁裁决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在仲裁裁决主文所述“移交涉案工程4#、5#楼施工部分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范围之内,池州市
仲裁委复函内容并未超出仲裁裁决主文的范围,系对主文部分的补正说明,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贵池区人民法院(2022)皖1702执异16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龙伟
审判员  徐阳亮
审判员  金佳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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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吴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