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民抗41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0162235G(3-4)
法定代表人:蒋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诉人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7民终431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9】3400000008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权伟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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