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2391号
原告: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0162235G(1-4)。
法定代表人:蒋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烨,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
原告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计848元,由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慈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