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497号
申请人:马洪辉,男,1987年7月1日出生,31岁,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红军,机构代码:05016223-5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48岁,汉族,住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洪辉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8)皖17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702执4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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