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徽池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02民初3047号
原告: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0162235G
法定代表人:蒋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传信,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徽池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永明路1号徽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810867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徽池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9元,减半收取6019.50元,由原告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建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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