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7民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人民政府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5016223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3)皖1702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