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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23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庆京,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新视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四联路398号网络经济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52881694P。
法定代表人:方靖。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新视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野松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何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