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25民初952号之一
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巨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47042233W)
法定代表人:林耀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687896025X)
法定代表人:胡文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祝丽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