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鼎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金华鼎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25民初952号之一

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巨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47042233W)

法定代表人:林耀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687896025X)

法定代表人:胡文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祝丽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