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11070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西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胡文娟,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盛云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