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百意达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百意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2814号 原告:衢州百意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679587759R,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东苑小区80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衢州百意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意达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返还百意达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上述款项从2022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邀约百意达公司承接项目工程,并提供百意达公司相关工程设计资料及招标公告。***称浙江省建工集团建设施工的杭州国际航空项目拟进行分包工程招标,但受资质限制必须由***相关公司出面投标,中标后实际工程项目则交由百意达公司施工。为此,百意达公司亲临实地进行项目考察后,决定依托***承接该招标工程。2021年5月8日,***告知百意达公司向其个人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并称如未中标全额退还。百意达公司依约支付上述款项,后该工程未能中标,百意达公司也未实际参与施工建设。百意达公司多次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至今未还。故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系接受百意达公司的委托,以百意达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招投标。***在收到百意达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后,已将投标保证金转交招标公司,投标结束后招标公司未将保证金退还***,故***不负有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1年4月23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就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务设施还建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因百意达公司不具备该工程的施工及投标资质,百意达公司与时任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的***达成合议,***向百意达公司介绍符合投标资质要求的企业,由百意达公司向该企业借用资质参与上述工程项目投标。2021年5月8日,百意达公司应***的要求向其转账500000元,用于支付投标保证金。后被借用资质的企业未中标上述工程,百意达公司未进行工程实际施工。百意达公司多次向***催讨该款,***同意返还该款。该款***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招标公告》、国航股份浙江分公司机务维修设施还建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初步设计资料一份、***手写单照片一份、百意达公司银行汇款电子回单一份、百意达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一份、微信聊天记录、视听资料及文字誊写稿各六份及双方当事人庭审**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百意达公司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参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务设施还建工程项目投标,欲与招标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百意达公司介绍符合投标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上述工程项目投标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亦归于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审理查明,***收到百意达公司交付的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属实,虽***已将该投标保证金转交招标公司,但***在经百意达公司催告后同意返还,故***应当返还百意达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0元。百意达公司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未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百意达公司要求***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衢州百意达建设有限公司500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上述款项从2022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嘉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