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民终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百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东苑小区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衢州百意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23)浙0822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百意达公司按照***于2022年8月26日向其出具《借条》之约定,以实际出借款项390110元扣减其尚欠***工程款之差额,要求***予以返还。该诉请是否得到支持,必须查明***施工部分的工程总价款。经查,***曾在《借条》中承诺于2022年9月5日前提供施工工程结算清单,但双方至今未能对工程价款达成一致,且当事人未申请工程价款鉴定,一审亦未予释明。
二审中,百意达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但***不同意在二审启动鉴定。因涉及案件基本事实认定,该工程造价鉴定确有必要,基于对当事人审级利益的保护,该类鉴定宜由一审法院组织开展为妥。故本案须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23)浙0822民初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衢州百意达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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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