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益美惠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48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组织机构代码71811164-X。
负责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益美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3号怡翠花园芙蓉西苑首层C31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958048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瑞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北侧50街区***C座402房(仅作办公用途),组织机构代码6924830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海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三路北侧50街区泽景苑C座602房,组织机构代码57238699-X。
法定代表人*启明。
被执行人佛山市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北侧50街区***C座601房,组织机构代码7278596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九龙小商品批发城D3座30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278596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华典建设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北侧50街区***C栋401、403,组织机构代码7314658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华典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611(自编之二),组织机构代码0685253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索澜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九龙小商品批发城D3座20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6260608-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启明,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益美惠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瑞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市海角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君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典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佛山索澜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书,被执行人佛山市海角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49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5年4月15日利息为89911.46元),案件受理费1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余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8259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西路13号1幢601房及601单车房二分之一份额(权证号62××20)。本院委托佛山地税系统对上述房产进行核价,房产核定价格为735529.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除上述房产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属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西路13号1幢601房及601单车房二分之一份额(权证号62××20)。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