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承德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裕华路肃顺府商业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建军,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罗艳霞。女,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吴立国,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位于承德市开发区南区B-2-1的土地进行保全;依法禁止被申请人对承德市开发区B-2-1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和开发行为。申请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本单位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114300182)内的存款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对位于承德市开发区B-2-1土地进行保全。
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柴燕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