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03执506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803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没有履行能力,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追加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36.3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爱权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