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03执5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03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系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因被执行人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960000.00元,负担执行费12000.00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媛媛
审判员 孙爱权
审判员 毕勇城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