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825民初2146号
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原告承德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宝莲
法官助理 包 爽
书 记 员 史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