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802民初5639号
原告承德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卫生院、承德市双桥区卫生健康局、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卫生院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卫生院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市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4475.00(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一月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