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洁康管业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义乌市洁康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82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滨北路333-343号。
法定代表人陆晓航。
被执行人义乌市洁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757号。
法定代表人李雄英。
被执行人浙江义乌丰臻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店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中。
被执行人骆光勤,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李雄英,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刘玉中,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武爱萍,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洁康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国巍
执行员  傅 裕
执行员  毛应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骆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