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82执50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81,组织机构代码:X0972601-9。
法定代表人张山明。
被执行人义乌市洁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757号,组织机构代码:743470046。
法定代表人李雄英。
被执行人义乌双环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西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20529。
法定代表人吴光跃。
被执行人吴光跃,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张美苏,女,1962年4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李雄英,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骆光勤,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义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洁康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国巍
执行员 毛应强
执行员 傅 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骆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