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洁康管业有限公司

义乌市晨晖饰品厂、义乌市洁康管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2执1787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晨晖饰品厂,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三期(浙江民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内)厂房五(三楼),组织机构代码:L0792779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洁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757号,组织机构代码:74347004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晨晖饰品厂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洁康管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洁康管业有限公司有雪峰西路757号房产,已被我院另案首封,并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同时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