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2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军,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
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城中村(南飞鸿广场)3幢1单元14层11436-(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492219。
法定代表人:麻晓宇,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20号山水文苑小区6幢1单元0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817087397。
原告***与被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责任限额为95万元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董璐瑶
书记员王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