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2财保1186号
申请人:宝鸡市君谦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06194243X7,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黄军乾,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219,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麻晓宇,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67999852G,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住陕西省岐山县。
申请人宝鸡市君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21)陕0302财保11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377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人宝鸡市君谦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君谦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睿   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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