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财保1112号
申请人:宝鸡市君谦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06194243X7,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黄军乾,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219,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麻晓宇,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67999852G,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住陕西省岐山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市君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市君谦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377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君谦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377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00元,申请人宝鸡市君谦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睿 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君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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