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699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大道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
  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村(南飞鸿广场)3幢1单元14层11436-(0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安市碑林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2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729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128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三、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邵晓玲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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