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理项目部、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1054号

原告: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欧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6435P。

法定代表人:赵建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强(系该公司员工),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理项目部,住所地会理县云甸镇甸沙关村锌矿招待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399350343K。

法定代表人:李罗久,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廖江南,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理项目部、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梅佑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