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22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宏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宏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678元,减半收取45839元,由原告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林 旭 人民陪审员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林 敏
书 记 员 王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