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财保159号
申请人: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盐化工园区经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账号:10×××35)中的银行存款411831.15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盐龙祥盐化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账号:10×××35)中的银行存款411831.1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79元,由申请人高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江楠
书记员段**